嚓嚓咔 |
2004-09-16 21:06 |
在当前对网吧一片喊打声中,哪个网吧老板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将三个主管部门送上法庭呢?李远,一个在一月内两次让齐河县文化局成被告的人。一个不甘沉默的网吧业主。这位没有任何背景的网吧老板向当地法院提出对当地文化局的诉讼请求,这在全国都没有先例,本案被称为国内“网吧维权第一案”。
事件回放
无故被扣证停业整顿
2004年4月9日下午,齐河县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一行三人,在分管文教的副县长徐凯带领下,来到昕华网吧,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口头通知网吧立即停业整顿。李远虽然感到有些莫明其妙,但考虑到当前正值全国网吧专项整治间,何况又是全县统一的,不是针对哪一家,还是服从了通知的要求,随即停业整顿了。4月11日,县文化局市场科长赵琪强送来一份通知书,上面盖有三个大红的公章,分别是县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通 知上写着:在4月9日全县网吧专项整治检查中,你网吧有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鲁政发《2004》23号文件规定的行为,现予停业整顿。自即日起,不准再私自营业,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醒目的“暂停营业”标志。这个通知书上,一没有列明昕华网吧有哪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二没有关于这些事实的证据,三没有停业整顿的内容,四没有停业整顿的期限,五没有不服此通知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时间与途径。更严重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让一个企业停业整顿,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在听证举行后做出处罚决定方可停业。三部门下达的这个通知,从内容上到实施程序上全是违法的。但是,李远还是从全县网吧专项工作的大局出发,接受了这一“通知”,继续停业整顿,尽管仍不知道整顿哪些内容。
整顿无期限土政策出台
4月19日,齐河县网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出台规定:本县网吧一律要达到六十台以上机器和150平米以上面积,否则不能开业。这个文件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出了三天。大家一致认为,齐河县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小县城,城区人口不过数万,网民数量有限,网吧市场有限,按照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标准来确定我县网吧的经营规模是不现实的。目前齐河网吧规模全在二三十台左右所有,没有一家网吧达到六十台以上的规模。网吧业主大多系下岗职工,靠亲戚朋友凑钱和向银行贷款才办起网吧,再一次性追加巨额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在经济上难以承受。
4月20日,李远和几个网吧业主一起,将签好名的信送到县府办公室,并与李主任当面谈了自己的看法。李主任提出,你们没有力量投资可以联营吗?那些没有证的网吧不是也挺多吗?大家听了比较吃惊,都纷纷说网吧本身是个小生意,再联合不好做。李主任答应将信向领导汇报。
可是,信交上去以后,没有任何结果。县里的土政策没有任何松动的迹象,有人通过关系问文化局的程局长,程局长说,这是县里的土政策,可这是县领导研究决定的,不好改。网吧业主们无奈之下,又由李远执笔再次写信给县领导。信的内容重复了上封信的观点,又指出县里提出让我们这些证照俱全的网吧与黑网吧联营是与国务院此次网吧专项整治的精神不符的,如果一旦这样实施,看起来网吧的数量少了 ,可计算机台数可能还会增加,会使网吧市场更加混乱,恶性竞争加剧,违规现象会更加严重。可是,仍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昕华网吧顶住压力恢复营业
在齐河县的这次全行业停业整顿期间,李远始终认为齐河县的上述作法是错误的、违法的,基于这种认识,李远才参与了部分网吧业主的上书县领导的活动。不仅如此,李远还作出了另一个另所有人大跌眼镜的举动——妆Ρπ恢复营业!
五一过后,李远在重新安装了网吧监控软件实现了实名及刷卡上网后,开始“营业了”。昕华网吧的大胆举动引起轩然大波,不少业主跑来问:“你的胆不小啊,怎么敢开门营业?”李远回答:“营业权是法律授于我的,没有经过法律的程序,谁能剥夺?县里的停业整顿通知书,从内容到实施过程都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也就不具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无论对我还是对大家,都不具法律约束力,我营业又有什么不可以的?不让我营业当然可以,要有违法的事实与证据,还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就这样一纸通知让我停业没完没了?恕难从命。用句封建社会的话来说就是:臣不敢奉诏。”网吧业主们听了,虽觉得说的对,可还是大摇其头,没有一家网吧敢于效仿昕华网吧的作法。
枪打出头鸟
5月7日,县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科副科长李端强带领110协警若干人,开警车来到昕华网吧,发现正在上网的晨鸣板纸厂职工曹亮(25岁)未带身份证及上网卡。李端强将其带上警车拉到县公安局做讯问笔录,同时,口头宣布不准营业。但李远认为,公安局此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仍坚持网吧营业。
5月26日,县文化局市场科科长赵琪强,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科副科长李端强再次来到昕华网吧检查。再次发现杨慎涛、李忠民等二人未带身份证上网——李远辨称,该二人系昕华网吧会员,其身份早有登记。其后,赵从口袋里掏出一份早已写好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称昕华网吧“经查,你处已暂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并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擅自营业,并对上网者未进行身份证登记,未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唇枪舌剑的听证会
李远对处罚虽然感到震惊,但并不意外,因为这早已是意料之中的事。
三天后,李远依法向文化局法递交了对文化局拟吊销昕华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申请书。听证定于6月8日在县府三楼会议室举行。
文化局的赵琪强发言表示,昕华网吧在全国网吧专项整治期间,屡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登记上网者的身份证,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建议对昕华网吧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李远随即进行了答辨。李远称:文化局所列举的所有昕华网吧的违规现象均没有证据,没有证据的事实是不能成立的,当然也不能成为处罚的依据。另外,李远还指出,文化局所指控的3月28日的违规的事实,文化局在4月6日已经下过处罚决定书了,是一个早已终结的法律行为,不应再次提出处罚的问题。
李远在最后陈述时说,文化局指控我单位所有的违规行为均无证据来证实,但退一步说,即便这些事实都有证据又如何呢?是不是就达到了要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程度呢?答案只能是否定的。真实的原因是我抵制了你们的土政策!你们的乱设行政许可!你们这是在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李远还愤怒地说:说你们打击报复是有根据的,因为你们在执法中执行双重标准,有关系有路子有背景的,你们听而不见视而不闻,甚至过门而不入,对我则是鸡蛋里挑骨头,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现在就有一个黑网吧在你们眼皮底下,离我们开听证会的地方也不过二百米,他们照常接纳未成年人,照常超时经营,甚至还设一个黄色电影服务器下载了大量的黄色电影供未成年人观看,你们为什么不管?说到这里,李远分外激动,现场一片寂然。
听证会结束后,6月9日,李远接到了齐文罚字2004第020号处罚决定书。结论是:吊销昕华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接下来,是文化局向工商局发出了行政建议书,建议吊销昕华网吧的工商执照,工商局也迅速向昕华网吧下达了告知书。昕华网吧再次申请听证,尽管李远在工商局举行的听证会上依旧慷慨陈词,但最终结果仍是工商局下达了处罚决定书——齐工商企处字2004第076号,结论是吊销工商执照。
昕华网吧在双证均被吊销的情况下,又分别向德州市文化局和德州市工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同时,还提交了在“行政复议期间暂停处罚决定的申请”。7月29日,李远收到了德州市文化局下达的德文复决字(200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齐河县文化局(齐文罚字2004第020号的处罚决定,对复议申请人李远的各项请求不予支持。
其他的网吧日子也不好过
现在再来说说齐河其他网吧的现状了。就和当初李远致信县领导所预料的一样,绝大多数的网吧上座率不到五成,而且还是在暑假期间——网吧一年中的黄金季节。为了拉住客源,恶性竞争的态势开始出现。本来全部安装到位的网络实名刷卡上网系统,在某些网吧已是名存实亡。未成年人上网,超时经营现象开始大量出现。文化局这时做什么呢?文化局的赵琪强听说网吧业主们要成立网吧协会,立即插手进来。结果,经协商每家网吧交一千元保证金,用来保证不违规经营。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笔钱被赵琪强收走了。他在协会的会议上公开说:只要交上保证金,遇有检查发现违规的可以减半处罚;不交钱的,一律按国家规定从重处罚。逼得网吧业主们不得不交上钱。网吧业主们将之形象的比喻为交“保护费”。堂堂的国家执法部门,让这些胡作非为之人弄得和黑社会一般无二,真把党和国家的人都丢尽了!
运用法律维护自己
行政程序走不通,李远决定将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2004年7月8日一早,年过五十的李远来到齐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一份行政诉状。在被告人一栏里,赫然写着:齐河县文化局、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工商局。诉讼请求是:撤销2004年4月11日由三被告联合下发的停业整顿通知书,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8月6日开庭审理的,是原告昕华电脑网吧诉齐河县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非法下令停业整顿,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该案目前还没有下达判决书。而8月27日开庭审理的,对于原告则更为重要: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齐文罚字(2004)020号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吊销了原告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李远在互联网上开始了他的维权行动。8月,李远连续在人民网强国论坛、新华网论坛等地贴出文章,呼吁司法公正。帖子发出后,在舆论界和网吧业主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本案被称为国内“网吧维权第一案”。李远告诉记者,近期来已经有许多网吧业主向其表示了声援,部分业主和地方网吧协会等将自发组织到庭旁听。
8月24日,李远在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法律维权抱有信心,但即使诉讼获胜,他也为网吧未来感到忧虑——在一次次自身维权和代表各网吧向县领导写信的过程中,昕华网吧已经成为部分人心中的“刺头”,李远也成了“刁民”的代表。就在几天前一次县文化局招开的网吧业主会议上,县府的一位办公室主任曾恶狠狠地说:你们有和昕华网吧比较熟的可以告诉他,他在齐河的日子长不了了,我们要把昕华网吧赶出齐河去!
8月27日,齐河昕华网吧诉齐河县文化局非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案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文化局方面强调昕华网吧有违规的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处罚适当。昕华网吧方面认为,文化局所依据的事实全部没有证据,其中指控昕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证据是事后伪造的,依法根本不能采信,要求法庭追究被告的伪证罪。其它违规事实比如未悬挂经营许可证之类也没有证据,依法也不能成立。对于被告指控的上网人员未登记身份证一事,昕华网吧除了指出被告并无证据外,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指出执法人员检查在网吧内上网的公民的身份证件没有法律依据。昕华网吧方面还指出,文化局在下达该处罚决定书时,程序违法,未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集体讨论,因为未向法庭方面提交会议纪录。程序违法,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文化局方面除了空空洞洞的一再强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外,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在作最后陈述时,昕华网吧负责人李远说,本案作为全国网吧维权第一案,在文化部领导及媒体和业内同行的高度关注下,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我对此深信不疑。李远还说,在中国步入法制社会的过程中,老百姓与政府打官司应当是平常事。作为被告,应当以一种平常心来对待。不能认为自己当了被告,自己没了面子,就认为是老百姓在和政府对抗,就吹了浮土找裂纹,非要把老百姓置之死地而后快。此种心态,绝不是法制社会一个政府公务员的心态,也是与胡锦涛主席“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指f示精神背道而驰的。具体到本案,亦是如此。被告一直将原告定位在“与政府对抗上”这样一种错误的判断上,而对自己的违法行政的作为没有丝毫的愧疚与反思,反而屡屡作出了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扬言用权力来干预司法公正的作法。我认为都是非常错误的,不但不利于整个事件的解决,而且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问题。李远最后说,有些问题并不是不可以通过对话、交流、沟通来取得共识,有些问题有时不通过法律也许对双方更有利。我希望与被告能坐下来心平气和的交流。但这取决于被告放弃“我是统治者,法律是统治者治定的,我就是法律的化身”这样一些错误的观念。与时俱进,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李远实际上是向文化局方面提出了庭外和解之路,伸出了一枝橄榄枝。但文化局方面何去何从,现在还未可知。
中青网协邵德海主任和北京网吧协会副会长吴岩女士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后,与齐河县委宣传部官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吴岩女士向其介绍了目前条例修改的情况,以及网吧维权方面的最新动态,指出此案的意义已经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如果此案胜诉,不仅不会影响县委县府的威信,齐河还将成为推动互联网产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里程碑,此举将大大优化齐河的投资环境。反之,如果此案以网吧业主的败诉为结束,则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齐河的发展不利。
8月29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三被告于2004年四月十一日向原告下达的“停业整顿”的通知是一种处罚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通知作为一种处罚行为没有告知原告不服怎么办违反行政处罚法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的要求,没有向本院提交造成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齐河县文化局、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4月11日给原告下达的通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元,公告费50元,共计583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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