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注意】军事法庭审判记录
Eye of 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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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07-30 00:28

【注意】军事法庭审判记录

由于很多人对第9章不了解
因此经过内部人员提议,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审判。

因此本第一帖是进行模拟。
------------------------------------------------------------------------------------------------------------


法官:禁忌天使


辩护方:黑暗光牙


检察官:赤红之瞳(歪歪)


被告:sd7234736
违规地址:http://bbs1.chinaemu.org/read.php?tid=23247

2006年7月29日 21点35分 军事法庭第3审判厅

法官:今天是我来做法官....话说我先开始说什么呢???算了。。。我可是放弃领GVG工资来的啊`!你们给我认真点。双方准备好了么。

检察官:检查方准备完毕= =严肃点 。

辩护方:=   =法官自己都不严肃……辩护方准备完毕。犯人已经验明正身。

法官:那么请检察方说明一下今天的案子 。

检察官:可以,犯人在已知道答案的情况下,并且明知是已入坟墓(帖子)的情况下,还要进行发掘活动——大概 。

法官:确认?

检察官:确认……检查方确认,检查方认为,犯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盗墓”,因给与一定的处罚。以示警戒。

法官:我看看先

内容:顶,有的话也给我。另外:强力齿轮在哪?那些箱子每堆都找了,没有。(好长时间不打,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

法官:从这个回复的确能构成他已经违反了军规

报告书:放入法庭记录 。

法官:辩护方有意见么

辩护方:我反对~!
据了解,被告并非单纯出于顶贴的目的而进行回复的。从回帖中可以了解,请法官大人观看如下证据:
另外:强力齿轮在哪?那些箱子每堆都找了,没有。(好长时间不打,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
可以肯定,这是被告回复的目的,该回复并非无意义顶贴。

法官:按你这么说= =我的确也觉得是

辩护方:是的法官大人,被告并非不遵守军规。因此被告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我反对~!

那是一年前的帖子,如果有问题的话,可以直接pm相关材料的提供者。


辩护方:反对。

如果在规章中存在对于老贴提问,应该予以PM的方式的话,我想自然被告应该以盗墓罪被惩处,但是:

第一条:禁止发掘老贴,特别是一个月以上的的老贴(根据最后回复时间来定)。这里不是进行考古的地方。除非是特殊情况。如果要考古请发布有意义的帖子,如果不是将以盗墓为罪名处分。

根据第一条,其中并没有相关PM的说明。


检察官:禁止发掘老贴,特别是一个月以上的的老贴,这个已经说明问题 。而且,请问辩方律师。你觉得,犯人这样的回帖有意义吗?

法官:我看看

第一条:禁止发掘老贴,特别是一个月以上的的老贴(根据最后回复时间来定)。这里不是进行考古的地方。除非是特殊情况。如果要考古请发布有意义的帖子,如果不是将以盗墓为罪名处分。

辩护方:的确,但是后面还附加了一句话:

除非是特殊情况。如果要考古请发布有意义的帖子,如果不是将以盗墓为罪名处分。

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呢?

检察官:考古意义

法官:检察方= =你这句好象没意义吧 ...

检察官:= = orz

法官:请你重新考虑再发话

辩护方:那我来回答吧。

特殊情况,在这里应该指的是目前没有人能回答,但是过去的老贴中却有相关资料的回帖。就好像本案一样。被告在当时找不到自己需要的回答,于是通过考古研究寻找资料的线索,这应该很正常吧?

被的目的是想向原贴作者有所需求,同时也可能是很多其他人的需求,因此,回帖难道不是有意义的吗?难道要其他人也去翻贴来求同样的东西吗?

辩护方:而且,说到考古,貌似有些帖子还设定了“必须回复后才能观看”的选项。这样的话,如果会员们想要观看,难道不是只能通过考古来查阅资料吗?

检察官:反对。

请注意一下请注意这一句话:(好长时间不打,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 。还有,前后贴的时间.相差整整一年。而且,这不是说明了,犯人是按以前他自己记录来玩,而且已经知道到么?

辩护方:反对。
前后贴的时间的确超过了一年,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作者已经不在人世,事实上,根据最后登陆时间,他就是昨天还上来的。

因此,难道不能通过回复来向他求索自己需要,别人也可能需要的东西吗?

法官:的确诶,有时候我也很想考古的说= = 就是为了要点东西 ==

检察官:我说法官。

法官:恩?

检察官:没事....

但是帖子上已经说到:

好长时间不打,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

说明犯人已经过找到了他想要的答案了。

法官:的确,有检查方的的说明上来看。犯人的确已经知道了 。

辩护方:再度列举证据:

另外:强力齿轮在哪?那些箱子每堆都找了,没有。(好长时间不打,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

只是“不知道是不是”而已啊?

检察官:上面已经说明。犯人知道有这样的东西,而且也确定了自己得到过了。

辩护方:光牙被告所言的是:“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可没有说过“就是以前卖掉了”哦~
而且,被告提的问题是关于重要道具位置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不能说没意义吧?


检察官:

反对`!按照辩护方的话:

而且,被告提的问题是关于重要道具位置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不能说没意义吧?

————————————————
如果这样的话,不是发新贴会更快得到答复么?

辩护方:如果开新贴的话,岂不是会更加浪费论坛资源么?

如果是问过去已经有过的问题,那么毫无疑问,还是归并到过去前人讨论的基础之上进行提问更加合适吧?



检察官:请注意,时间是一年前。

辩护方:对于前人讨论的基础而言,一年和两年并没有区别吧?更何况在那个考古资料贴中,讨论的范围比现在的气氛还要更加浓厚呢~


法官:的确,以前我也是翻了老帖讨论的更直接


辩护方:在此基础上,把前人的讨论范畴引入现代的观念中,难道这是无意义的吗?

检察官:

反对

(出证物:http://bbs1.chinaemu.org/read.php?tid=30268&toread=1

请核对一下两个时间

Posted: 2006-07-29 13:17
Posted: 2006-07-29 13:14
————————————
这是犯人在两贴中发帖的时间。请问,有必要同一个内容,挖两个坟么?

法官:接受一下证物,我看看。
http://bbs1.chinaemu.org/read.php?tid=30268&toread=1

证物放入法庭记录:
内容:强力齿轮:赛尔法飞船的飞船停泊仓(有很多箱子的房间),某堆箱子里面……
每堆箱子都找了,没有,怎么回事?
Posted: 2006-07-29 13:14

辩护方:反对。在此基础上,被告承接18楼和7楼而对Pc版本的修改方法进行提问,而在目前没有任何两页内的帖子包含相关内容的前提下,毫无疑问,只能以考古方式对本贴的楼主进行提问式调查了吧?

检察官:但有这个必要吗?


辩护方:对于热心于攻关的玩家而言,五分钟恐怕也是非常难熬的了~~

辩护方:那么,请问法官大人,要到此终场总结吗?

法官:啊?

检察官:我再重申一次发言:

请问,有必要同一个内容,挖两个坟么?而且,这两个都是有年代的“坟”了

辩护方:我也再重申发言,被告是在第一个问题贴没有得到解决的前提下才进行第二次提问并且考古的。而且这说明被告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查。对于热心于攻关的玩家而言,五分钟恐怕也是非常难熬的了~~

法官:= =看来检查官还在坚持不懈

法官:由此看来,辩护方比较有利。

检察官:就算要等人回答问题,3分钟,能出答案吗?打字也需要时间,思考也需要时间,回忆也需要时间。

法官:的确= =在BBS上等回复有时候要等到几个小时==特别是最近的FY

辩护方:在被告正在紧密地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检察官不应该要求被告在瞬间通过自我努力而获得回答,而被告也正是出于这个目的才进行考古性质的发掘的,发表的帖子也并非没有意义的回复嘛~ 。


法官:的确,辩护方多少有道理


辩护方:而且考虑一下,由于一个关键道具无法得到而陷入焦躁乃至崩溃中,是多么痛苦的事情啊~~

法官:怎么说到感情上来了=口=

法官:由此看来本法庭中辩护方比较有利,而且检察方也不能说明犯人的之所以犯罪。

辩护方:嗷~~~哈利路亚~~~~~

检察官:检查方还是认为,被告是盗墓。
而且还涉及到灌水。
3分钟内,能连挖俩坟,还是不是一般的厉害

法官:拜托,检察方,请你说话的时候就不能说一声:待った 么?

检察官:还有这个么?

辩护方:那么,现在应该是双方总结性陈词的时候……按照惯例休庭片刻吧?

法官:的确,看来检察方头脑混乱,需要整理一下资料~!我在此宣布,现在休庭!

2006年7月29日 22点50分 军事法庭第3审判厅

法官:经过几分钟休息双方都应该准备好了吧

辩护方:是的,辩护方准备完毕。

检察官:检察方准备完毕。

法官:那么做一下最后的称述吧。

检察官:相关规定都说明到一条:禁止发掘老贴,特别是一个月以上的的老贴(根据最后回复时间来定)。这里不是进行考古的地方。除非是特殊情况。如果要考古请发布有意义的帖子,如果不是将以盗墓为罪名处分。
被告无论是从那个角度来看都造成了“盗墓”的行为。就算挖一个算是考古,但挖两个呢?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内连挖两个!这并不是正常的考古行为。而且,被告在已得到答案的情况下,还进行盗墓行为,这是严重违规。所以检查方主张,被告犯有盗墓罪,而且罪行严重。应从重处罚。

检察方陈词已经总结完毕。

辩护方:根据在下的陈述和刚刚做出的申辩,我的当事人作为一个醉心于攻关的玩家,在第一次发帖难以等待回答的前提下,开始自己手动翻阅资料,从而找到一年前的老资料贴内包含有相关内容。而且老资料贴内部相关的重要资料编写人尚在人世,当事人本着与大众进行分享成果和将前人的心血引入现代较为淡漠的讨论范围为目的,从而进行了考古发掘,该考古行为是有意义的,完全符合规章中“除非是特殊情况。如果要考古请发布有意义的帖子,”的含义。于情于理,我的当事人应该是最多处以告诫或者罚款,而不应当被判定为非正规机器人进行处刑。请法官大人明鉴。

我的总结性陈词已经总结完毕……

法官:/惊讶的表情!已经被吓到不能说话了

辩护方:那么请下判决书吧。

法官:经过本人努力思考无数次修改后,决定判被告为...有罪。
由于触犯了部分条约,决定给他以警告,并且罚款10浮游币。
希望下次别再有相同的事情发生。

法官:那么本法庭审判结束。啪!/敲木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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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是模拟一下法庭,但是我们还是要按照最终结果来对被告:sd7234736进行相应的处罚。本来被告已经可以被判比较严重的,要不是模拟的辩护方好检察官不行了。估计处罚不只那么简单。

我们还要根据这个法庭来不断完善我们的法规。确保BBS的安全发展。

另:根据审判结果,已经在军规中对考古相关惩处作出调整,即时生效。
[ 此贴被黑暗光牙在2006-07-30 01:16重新编辑 ]
真是让我充满幸福感的照片-W-就像冬天的雪花让人觉得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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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07-30 00:51

此帖......打了那么久那么长就才扣10浮游币......这个处罚还真是......仁慈(说真话下次被审的是我...)啊
(当我水帖好了)
就算是一条内裤,一张卫生纸,都有它的用处!!!
万年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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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07-30 00:55

越看就越觉得自己的陈词苍白无力……
实在是惨不忍睹……
orz
打击啊……

那么,看到这帖的各位,就请认真遵守相关的条款吧。
毕竟论坛是我们大家共同拥有的,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论坛建设的更好,对吧~

辛苦了……

另:(小小声说)……辩护律师,请光牙吧……各位……/溜~
見つめている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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そして、永遠に手に入れる事のない幸せ
ps:顺利被降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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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07-30 01:04

图片:
这次在下受托在该模拟审判中出任被告律师一方角色,虽然十分不喜欢这个工作,不过既然是正规的论坛法庭审判,那就要尽心尽力嘛~对不起,赤红之瞳……(拜)我承认我诡辩了……

那些犯了规但是情理能容的,我会直接在工作中告诫一下就好,不过还请各位不要以为找了好律师就能无法无天,别忘了我可是行刑者…………嘿嘿嘿嘿……
还没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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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席  发表于: 2006-07-30 09:47

我觉得既然人家有问题是不是置顶的攻略里找不到?如果新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那置顶里也应该把这部分补充进去,这样翻尸的人就会少很多吧
嗷~!SU~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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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6-07-31 00:07

感谢古月的意见
我去考虑考虑如果处理,都放到置顶的话,岂不是太乱了么??
还没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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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6-07-31 08:54

在攻略内部插入补充的地址怎样?
嗷~!SU~PER~!
希望是绝望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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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6-08-03 03:01

真是当老版们是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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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6-08-03 12:44

嘿!7楼的旁观者!拉出去!
EXE3隐藏2区的杂鱼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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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6-08-03 15:11

楼上作为当事人还这么拽.......
斑竹如果每次扣十分都弄个模拟法庭的话恐怕洛克人专区是最热闹的了......
开玩笑....开玩笑......
咳……考全班第一算个P!把我接回家不住校我就考给你看。
万年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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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6-08-03 18:51

orz
其实这次把模拟法庭放了出来,主要是想要引起大家对相关规定的注意而已。

事实上,对相关的“犯事”(大概会被人说用词不当orz)人员的处理,主要还是有黑暗光牙等相关负责人,进行商议后决定的。他们会尽可能得把事情处理得让大家都能接受。

法庭主要是用在有争议的地方,比如说是否构成盗墓,处罚是否过于严重或过于轻之类的。

以上说明,希望大家能理解为什么要放出这次的模拟法庭。



另外……
8楼的那位…………我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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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6-08-11 12:51

开庭啦开庭啦,请大家保持肃静,OK?